2023年奎屯天速科技、威八恩物流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教育培训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培训
l 一、通报2023年以来奎屯市违法违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情况
l 二、摘要讲解《易制毒化学品管控条例》
l 三、摘要讲解《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管理办法》
l 四、摘要讲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
l 五、2022年购买证、运输证审批退回原因分解
一、通报2023年以来奎屯市违法违规易制毒
化学品企业情况
通报2023年以来奎屯市违法违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情况
l 一、鑫海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l 2020年7月26日,新疆奎屯市鑫海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奎屯威科特化工责任有限公司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现金处罚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l 二、奎屯威科特化工责任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l 三、2020年12月3日,禁毒大队在抽检华盛热力有限公司时发现其:
l 一、仓库不规范、堆放混乱;
l 二、单位使用台账与仓库数量不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控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控条例
l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l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l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l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控条例
l 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l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l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控条例
l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l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l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易制毒化学品管控条例
l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l 第一类
l 1、1-苯基-2-丙酮
l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l 3、胡椒醛
l 4、黄樟素
l 5、黄樟油
l 6、异黄樟素
l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l 8、邻氨基苯甲酸
l 9、麦角酸*
l 10、麦角胺*
l 11、麦角新碱*
l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l 13、羟亚胺
l 14、1-苯基-2-溴-1-丙酮
l 15、3-氧-2-苯基丁腈
l 16、N-苯乙基-4-哌啶酮
l 17、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l 18、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l 19、邻氯苯基环戊酮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l 第二类
l 1、苯乙酸
l 2、醋酸酐
l 3、三氯甲烷
l 4、乙醚
l 5、哌啶
l 6、1-苯基-1-丙酮(苯丙酮)
l 7、溴素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l 第三类
l 1.甲苯
l 2.丙酮
l 3.甲基乙基酮
l 4.高锰酸钾
l 5.硫酸
l 6.盐酸
l 说明:
l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l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三、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l 第十四条 购买、销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方面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l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l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l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l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l 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l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l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l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l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l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l 第三十四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1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l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l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l 第三十六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l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l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l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l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l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l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l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l 第四条 等级评定的对象为注册地在我区范围内并依法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进出口和仓储企业。
l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单位;乙级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基本规范单位;丙级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重点监管单位;丁级为有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记录的整改单位。
l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评定项目为五项,总分100分。除加分项外,其余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l (一)企业证照齐全,人员到位;
l (二)工作职责明确,制度落实;
l (三)安装管理系统,及时报备;
l (四)仓储符合要求,安全落实;
l (五)积极配合管理,台帐规范。
评定标准
l 第十二条 企业各类证照齐全有效,企业确定一名分管领导、配备专管员专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经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
l (一)未取得工商税务证照的,扣2分;
l (二)相关资质缺失、无效,扣2分;
l (三)企业未确定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扣3分;未确定专管员的,扣2分;
l (四)法人代表、负责人、专管员没有相应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储备,扣3分。
评定标准
l 第十三条 易制毒生产、使用、经营企业,专门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建立并落实教育培训,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等制度。
l (一)未成立企业主要领导负责的易制毒管理领导小组的、未确定领导小组名单的,各扣2分。
l (二)分管领导、专管员和仓库保管员未明确职责,责任不清的,各扣1分。
l (三)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企业每年开展教育培训2次,每少一次扣1分;
l (四)企业每年至少开展2次安全检查,每少一次扣1分;
l (五)每年至少开展2次禁毒、安全宣传,未开展的扣2分;
l (六)企业未制定《单位分管领导职责》、《单位专管员工作职责》、《单位供销人员职责》、《单位仓贮人员职责》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制度》的,每项扣2分。
评定标准
l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需在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如实上报各项数据,及时维护企业变更数据及人员信息,开展核查核销工作以及录入出入库数据。
l (一)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存在未如实上报各项数据的,扣5分。
l (二)企业信息变更或者管理人员调整后,一周内未及时报备、维护的每项扣2分;
l (三)备案证明(许可证)未及时核查、核销的,每次扣五分,总分扣完为止;
l (四)存在出入库数据过期未报备的,每条扣3分,总分扣完为止。
评定标准
l 第十五条 仓库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落实安全保管措施,设置明显标识,配备必要安全装备。建立并落实应急处置预案、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报告制度。
l (一)仓储设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扣5分;企业未落实易制毒化学品消防安全措施,扣5分。
l (二)未落实安全保管措施的,扣2分;未设置明显标识的,扣2分;未配备必要安全装备的,扣2分。
l (三)未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的,扣2分,未根据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扣2分。
l (四)未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报告制度,扣2分,为按规定落实的每次扣5分。
评定标准
l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需及时准确记录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纸质台账情况,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交易银行往来款记录,相关凭据装订成册2年备查。
l (一)易制毒化学品企业3日内未及时记录出入库纸质台账的,一次扣3分;
l (二)未建立交易凭证归档的,每次扣5分,未按照规定记录的,每次扣1分。
l (三)未安规定将相关凭据装订成册,视情扣1-5分;凭据未保留2年的,一次扣10分。
l 第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积极提供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线索的,视情加5-10分;出色配合管理部门工作的,视情加1-5分。